小贷新规:个人消费贷上限定为20万,明确贷款不能用于炒股 | 钛媒体金融
图片来自@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近日,有市场传闻称,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金发[2024]8号),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举措,监管部门也正着手未来三年对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清理和强化监管,相关要求已下发到省级机构。
紧接着,8月23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上限被定,负债人被加强保护
一直以来,小贷公司责任重大,肩负服务小微、服务“三农”、补充传统金融供给的重任,但现在,贷款行业整体面临着信贷风险、供需矛盾加剧,催收和资产处置困难增加的困境,为了破解这些困境,暂行办法中对小额贷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细则。
一是明确小额贷的定义,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暂行办法要求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将网络小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上限定为20万元,体现了监管部门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暂行办法又将网络小贷经营性贷款额度上限定为1000万元,监管部门表示这是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
暂行办法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明确贷款用途,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四种用途:一是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二是股本权益性投资;三是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四是加强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五是小贷行业面临进一步出清。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但自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下降至2023年末的179家。
而此前人民银行官网发布2024年二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428家,相较于2023年6月末的5688家,同比减少260家;贷款余额7581亿元,相较于2023年6月末的8270亿元,同比减少689亿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在过渡期内有序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改善业务结构,逐步优化相关指标水平,达到政策要求。
小贷行业监管收紧,预计助贷也将被严监管
对小额贷款乃至整个贷款行业的监管收紧是必然的,8月以来银行信用卡和网贷都变得更加“友好”,这些贷款都开始不许为难负债人,符合暂行办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了解,根据最新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这意味着贷款公司是有背调和审核义务的,假如贷款公司未尽审核义务,需要根据委托关系承担责任,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最新规定,小贷公司和催收机构不能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催收,这表明贷款无论是否逾期,平台或者催收公司都不能打电话催收,也不能向发送骚扰短信或是各种其他方式影响欠款人。在这一意见稿正式施行后,负债人可以不用担心借款人以各种方式骚扰或者个人隐私被出卖等问题。
业内人士向透露,本轮清理整顿政策较以往更为严格,特别是加强了对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并且也加快了地方的金交所、伪金交所等的处置清理,在未来三年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总量不得新增,这将断了很多变相贷款业务的公司崛起。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担忧,新规一出更好地保护了负债人,但也可能带来其他乱象:首先,以往存在许多“以贷养贷”的情况,由于资金周转,在银行借钱还不上,就会找小额贷款公司、网贷公司进行周转,但明显平台的利率都高于银行,因此只会出现贷款越滚越多的现象,加强了对负债人的保护可能会增长他们负债的“胆量”,从而导致贷款平台的不良贷款率提升;其次,新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者外部融入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通过各类交易所、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融资,因此资金的来源确定性较大,无非是来自于银行或者股东,一旦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率上升,传导到银行端就意味着银行的不良率也将上升,这并不是什么好现象。
助贷公司向透露,他们行业里都认为,现在只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和信用卡的监管,但这一监管很快会传导到整个贷款行业,预计下一步要清算的便是助贷机构和中介。他们表示,目前对于助贷的规定还是较少,大部分规定也只是“擦边”提及,旨在规范助贷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助贷行业健康发展,但对于细则上的规定非常含糊,所以行业内也往往出现很多“擦边球”现象,但是随着近两年来金融监管的收紧,以及近期监管的手已伸向了小额贷,距离对助贷行业监管需求的调整和完善一步之遥。他们甚至将助贷和小额贷比作“一条绳上的蚂蚱”,因此不可能“只顾头不顾尾”。(本文首发于,作者|李婧滢,编辑|刘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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