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伤人害己或构成犯罪
任双
广告宣传是商业主体推销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方式。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广告宣传渠道更多样,形式内容更丰富。广告宣传本是“双赢”的工具,然而,一些商家单纯追逐利益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利于企业间的良性竞争。近年来,“听花酒”等一系列虚假广告宣传事件被曝光查处,本市启动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截至8月中旬,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800余件。
虚假广告宣传主要指利用广告的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从实践来看,常见的虚假广告宣传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对商品本身成分等情况虚假发布,如声称所售的粮食产品“富含膳食纤维”,而实际商品并不符合规定标准;二是为证明商品所达到的标准、性能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三是宣传商品具有实际不具备的功能效用,常见的如销售普通食品时声称具有“美白淡斑”等功效或“提高免疫力”等保健功能。
在我国,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被明令禁止。最早于1995年颁布施行的广告法,即规定了禁止虚假宣传的相关内容,包括“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2021年修正的现行广告法进一步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并明确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在不同情形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假如实施了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轻则依法被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因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导致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人员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广告发布的重要主体,经营者要坚持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自觉抵制虚假广告宣传,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避免“无知犯错”,更不能明知故犯,以诚信经营赢得群众好口碑,打造经营的“金字招牌”。消费者面对引人入胜的广告宣传时也要保持清醒理性,多选多看,擦亮慧眼,共同成就健康经济和美好生活的“双向奔赴”。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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