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讨薪被控虚假诉讼 一审判决引争议
12月20日,女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罪一案,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一审宣判,高丙芳被判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元。她当庭表示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导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民事判决,严重侵害司法的公信力。该案曾多次公开开庭审理,高丙芳坚称自己事前不知情,认为米某、陈某因为害怕担责而构陷自己。米某、陈某则认罪认罚。
在2023年11月12日至13日的第二次庭审中,高丙芳的辩护人表示:“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以名义权利人还是实际权利人来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对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属于“无中生有”,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则认为,包工头作为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并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司法公信力,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高丙芳明知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事实,且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系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不存在包工头米某、陈某垫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不具有继续向粥店建筑公司追偿农民工工资的权利。米某未被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
米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高丙芳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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