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再迎规范:严禁无资质“挂靠”、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8月22日讯(记者 石雨)全民媒体时代,以自媒体渠道开展保险产品营销宣传已成为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展业的重要路径。
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向各金融监管局、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下称《提示函》),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进行进一步加强。
《提示函》首先定调,各机构需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科学界定保险科普、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互联网保险销售等行为。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严格规范。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网络转接渠道的,跳转的投保页面应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收取相关费用,应当合理定价,确保质价相符。非保险机构不得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违规获取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宣传,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强调了对于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 行为的严厉打击。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 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部⻔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应的机构、人员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依法严查重处。
对于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提示函》明确,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为保险机构提供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应当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或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从责任主体角度来说,要压紧压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严格业务资质、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对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全流程负责,坚决杜绝销售误导,对保险合同纠纷切实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提示函》强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将持续加强。监管部⻔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对相关投诉举报、新闻舆情等加强迫踪查处,探索建立⻓期有效的涉互联网保险业务自媒体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 ( 石雨 shiyu@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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