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三年半!“股神”开公司非法荐股,三年营收1600万元
8月22日消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披露一起非法荐股案件,因擅自开公司讲股票,无资质荐股营收1600余万元,公司老板张某获刑,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120万元。
法院披露,2020年至2023年间,张某先后创立两家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证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招募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向他人推荐股票,违规收取服务费盈利,共计收取服务费1600余万元。
2022年4月,董某入职涉案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拨打电话推荐股票活动。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60万元,被告人董某违法所得10万元。
张某向法庭表示,公司所有人员均没有推荐股票收取咨询服务费的资质。推荐的股票都是张某个人总结出来的,由其告诉员工,员工利用要求的话术向“客户”推荐股票赚取咨询服务费。
据客户李某回忆,2023年2月中旬,自己接到提供股票咨询服务的电话,对方自称某咨询公司的业务员,表示他们公司提供股票投资咨询服务,缴纳完服务费后,由专门的老师负责对接,提供股票投资建议,服务周期3个月,服务周期结束后可以赚到投资总额的30%。
业务员还表示可以先让李某跟着他们做一支股票试试水,并给李某推荐了一支股票,李某花35万余元购买此股,3天后就让李某赚了3000元左右。业务员要求李某补齐服务费,李某向对方转账3.88万元,之后业务员推荐的几只股票均处于亏损状态。
另一位业务员接续联系李某,李某支付了2万元服务费,业务员向李某推荐了另外5支股票,李某花了75万元左右购买股票后,与业务员失去了联系。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董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相关业务,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120万元;对董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2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宣判后,二被告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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