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还有8天刑满释放改判死缓 最高检抗诉成功
最高检抗诉的甘肃马某林抢劫案获改判,罪名由盗窃罪变为抢劫罪,刑罚由十年有期徒刑变为死缓。近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对马某林抢劫案公开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将马某林犯盗窃罪改为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赔偿被害人亲属2.7万余元丧葬费。
2015年5月25日晚,马某林驾车从甘肃省和政县到临夏市,将沈红接至和政县。次日起,马某林男扮女装在深夜或凌晨持沈红两张储蓄卡频繁取现共计28.4万元。6月21日,马某林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发现了沈红的储蓄卡及32万元现金,并在附近杂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装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机关在马某林归还堂弟车辆地点附近的一处田埂发现沈红尸体。此外,公安机关从马某林所驾车上发现几处沈红的血迹。经鉴定,沈红系他人以捂压口鼻、套头等手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6年9月,临夏回族自治州检察院以马某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临夏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沈红亲属向马某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2018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马某林用暴力手段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后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临夏州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也提出上诉。2019年6月,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对该案提出抗诉,考虑到马某林涉嫌为谋财而杀人,建议将指控罪名变更为抢劫罪。
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最高检除对原有证据全面复核外,还指导甘肃省检察院充分挖掘电子证据的价值,通过调取马某林与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发现,被害人失踪当天最后8条通话记录均是与马某林通话,此后再无通话记录。通过对通信基站经纬度进行精确测量、分析案发时段马某林与被害人手机信号轨迹变化,发现被害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和马某林使用的手机号码基站信号自2015年5月25日22时许处于并轨状态,并向和政县移动,先后在马某林家中停留1小时,在马某林家附近银行处停留约50分钟,26日1时至4时许在发现被害人尸体处停留约3小时。
最高检检委会审议认为,该案虽系“零口供”案件,但认定马某林为谋财而杀害沈红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2023年12月18日,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最高法后指令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该案。
2024年8月9日,该案在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指控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司法鉴定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024年12月10日,兰州城被大雪包裹。对于沈星一家而言,这场大雪似乎代表着公平正义的到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此时,距离马某林被原判认定构成盗窃罪刑满释放仅剩8天。
“我们绝不认可他(马某林)只盗取了我姐的钱财,他还害死了我姐,现在以抢劫罪判处他刑罚我们是满意的。”沈星说。
2015年案发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案件最终得以解决,得益于三级检察机关的接续抗诉以及检察官对电子证据价值的充分挖掘。十年过去,沈红生前经营的鞭炮店已改换门面,成为一家杂货店。伴随着终审判决的到来,沈红亲属的生活也将重新开始。
本文 狮子狗个人网站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m.9377news.com/post/50875.html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