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试点12月1日起实施 节水型企业获减税优惠
节水型企业将获得鼓励。根据最新政策,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本年度水资源税可减征20%。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近日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这一举措旨在巩固和扩大前期改革成果,进一步增强节水意识和动力。
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改革试点通过差异化税额标准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向发力,充分发挥了税收调控作用,有效促进了纳税人节约用水、压采地下水和改变不合理用水需求。据统计,2018年至2023年,前期试点地区地下水超采量和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都明显下降,超采区地下水计税取水量下降17.7%,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下降43.1%。
作为首个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省份,河北试点8年来,万元GDP用水量由2015年的70.8立方米下降到2023年的42.5立方米,降幅达40%;地下水开采量由134亿立方米下降到75亿立方米,降幅达44%。在税收杠杆调节下,钢铁、采矿等行业用水大户纷纷强化内部用水管理,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降低水资源税负,实现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的双赢。例如,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污水处理站、中水回用处理厂,对用水要求不高的生产环节使用地表水或中水补水。这些措施使公司吨钢耗水降低到1.98立方米,年节约地下水149万立方米,年节约生产成本和税收成本约642万元。
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助于巩固和扩大前期水资源税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利于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水资源费改税推广至全国,对居民和企业的影响不大。《办法》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等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办法》还规定,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地方可以减免水资源税。
关于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办法》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相较前期改革试点,《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水资源费改税对一般居民和企业来说,实际负担不会有大的变化。为了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水型企业会得到鼓励,而水资源消耗较大、粗放式发展的企业会进一步受到抑制。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将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同时,《办法》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此外,《办法》还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一方面,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财政、水利等部门妥善做好税额标准制定等授权事项工作,同时推动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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